{"current":1,"total":48,"pages":5,"size":10,"records":[{"createDeptId":7,"isAssignment":0,"createUserId":"12","itemType":22,"readTime":0,"createUserName":"知识库管理员","hotspot2":16288,"title":"2026年铜川市“以旧换新”政策公布","hotspot4":16727,"subTime":1767834928000,"hotspot3":16417,"content":"内容:铜川市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公告\n\n\n\n\n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现就2026年铜川市提质增效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公告如下:\n\n一、政策实施时间\n\n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12月31日结束。\n\n二、政策实施范围\n\n(一)支持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5万元。\n\n(二)支持汽车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3万元。\n\n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的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铜川市参与活动的企业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须在陕西省办理。每名消费者在2026年内只可享受1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1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n\n(三)支持家电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等6类家电中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n\n(四)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4类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n\n三、补贴申领流程\n\n(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领平台上线时间及具体申领流程另行发布公告,请持续关注。\n\n(二)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申领流程:每日9:30—23:00在云闪付平台发放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消费券。个人消费者在登录云闪付平台进行资格认证后,进入“陕西省消费券—2026年陕西省以旧换新补贴专区—铜川市入口”领取消费券(领取当日有效,到期未使用自动失效,过期可重新申领),在参与活动商户购买适用补贴产品,可在支付环节享受立减优惠。\n\n四、其他事项\n\n上述补贴标准和要求与国家和陕西省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陕西省文件为准,我市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后续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n\n\n备注:","htmlContent":"内容:
铜川市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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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现就2026年铜川市提质增效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n一、政策实施时间
\n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12月31日结束。
\n二、政策实施范围
\n(一)支持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5万元。
\n(二)支持汽车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3万元。
\n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的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铜川市参与活动的企业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须在陕西省办理。每名消费者在2026年内只可享受1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1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n(三)支持家电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等6类家电中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
\n(四)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4类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n三、补贴申领流程
\n(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领平台上线时间及具体申领流程另行发布公告,请持续关注。
\n(二)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申领流程:每日9:30—23:00在云闪付平台发放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消费券。个人消费者在登录云闪付平台进行资格认证后,进入“陕西省消费券—2026年陕西省以旧换新补贴专区—铜川市入口”领取消费券(领取当日有效,到期未使用自动失效,过期可重新申领),在参与活动商户购买适用补贴产品,可在支付环节享受立减优惠。
\n四、其他事项
\n上述补贴标准和要求与国家和陕西省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陕西省文件为准,我市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后续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n备注: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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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经人社部批复、省政府批准,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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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376元、二类区2250元、三类区2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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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3元、二类区21.7元、三类区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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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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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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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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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n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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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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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放育儿补贴,发放人数超过2400万人,2025年度育儿补贴发放率达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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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国家出台了《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每孩每年3600元的补贴,切实减轻家庭育儿负担。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发放工作,尽快全面完成2025年度育儿补贴发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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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2026年育儿补贴即将开放申领。2026年1月1日至4日将对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和测试,1月5日起全面开放申领。
\n为切实落实国家及陕西省稳岗返还利企惠民政策,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政策支持促进就业提质扩容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12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陕人社发〔2025〕18 号)规定,现就2025年度稳岗返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本公告所涉及的稳岗返还政策,是为稳定就业岗位、鼓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设立的专项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公告对象
1.已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但未完成稳岗返还确认或放弃操作的用人单位;
2.未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的参保用人单位。
三、核心事项告知
1.请相关用人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nhttps://sygswt.qinyunjiuye.cn:12036/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查阅稳岗返还相关信息;
2.信息核对无误的,需在线完成“确认”操作;自愿放弃的,在线完成“放弃”操作;信息不符的,及时与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实;
四、咨询电话
铜川市社会保险管理经办中心 0919-3588892
王益区失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0919-2189186
印台区失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0919-4182353
耀州区社会保险管理经办中心 0919-6585640
宜君县社会保险管理经办中心 0919-8172962
(2025年12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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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n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n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n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名副其实、规范有序的原则,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n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n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n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n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及其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n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n地名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n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名管理及其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n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n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批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n(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n(二)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n(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n(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n(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n(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n(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n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n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备案,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
\n(一)备案报告;
\n(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
\n(三)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n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告。
\n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内容应当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所属行政区划、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
\n第十四条 地名使用应当标准、规范。
\n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n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则拼写;标准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
\n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对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地名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n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广播电视、体育、通信、气象、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地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促进地名信息广泛应用。
\n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地名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确保地名信息数据安全。
\n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设置地名标志:
\n(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申请设立单位负责设置;
\n(二)行政区划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自然村以及街路巷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
\n(三)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设置;
\n(四)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其标准地址,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标准地名编制。
\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n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做到准确、安全、环保、美观、醒目。
\n鼓励使用反映更多地名文化信息的新型智慧地名标志,发挥地名作为文化载体的功能,传播特色地名信息和优秀地名文化。
\n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设置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完整。发现有信息错误、指位错误、毁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正、维修或者更新。
\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地名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地名标志设置部门或者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同意,并在项目竣工前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当报地名标志设置部门,由地名标志设置部门按照规范重新设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n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更正、维护:
\n(一)标示的标准地名或者其罗马字母拼写等信息错误的;
\n(二)安装位置、指位错误的;
\n(三)版面褪色、被涂改、遮挡,字迹模糊、残缺不全的;
\n(四)破损、污损、存在安全隐患的;
\n(五)其他应当予以更正、维护的情形。
\n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挖掘利用地名文化资源,开展地名文化建设,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
\n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发展文化创意、移动媒体、动漫等新兴地名文化业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地名文化需求。
\n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陈列展示、地名文化进社区等活动,促进地名文化普及和传承创新。
\n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古城、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巷、著名山川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n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地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开展红色地名普查、认定与建档工作,并依托革命旧址、纪念馆等场所设立红色地名文化标志与展示空间,促进红色地名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n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n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信息应当包括标准地名以及罗马字母拼写、来历、含义、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信息等内容。
\n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地名档案管理规范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名数字档案建设,促进地名数据的开发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n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推动乡村地名建设与寄递物流下乡、农村电商建设、智慧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平台经济等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n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n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n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 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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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陕西民政
备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n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n国办发〔2025〕38号
\n\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n《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n国务院办公厅
\n2025年11月3日
\n(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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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n\n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n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n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n三、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n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n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n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n七、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n八、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并公开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n九、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n十、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n十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n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
\n十三、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n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备注:全市广大消费者及消费品以旧换新参与商户:
\n根据第四批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下达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以旧换新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全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全年有序实施,现将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发放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n一、自2025年12月1日9:00起,增加依托云闪付平台发放的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资格券名额,一次性发放完毕,后续根据实际资金申请情况,于12月16日发放剩余汽车置换更新资格券名额,请广大消费者按需领取、积极参与。
\n二、自2025年12月1日9:00起,增加依托“建行生活”APP发放汽车报废更新资格券名额,一次性发放完毕,请广大消费者按需领取、积极参与。
\n三、自2025年12月1日上午9:00起,增加依托云闪付平台发放家电产品、手机等数码产品以旧换新补贴消费券数量。消费券自获取之日起3个自然日(含获券当日)有效,超时未使用自动作废,下一期可重新申领。
\n四、自2025年12月1日起,增加依托支付宝平台发放家装消费品焕新、电动自行车补贴消费券数量。每周一上午9:00起发放,消费券自获取之日起1个自然日(含获券当日)有效,超时未使用自动作废,下一期可重新申领。
\n五、因发放消费券总量有限,请全市广大消费者领取资格券/消费券后,尽快在有效期内进行核销使用,进一步提高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使用效率。
\n六、2025年度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将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请各消费品以旧换新参与商户在核销消费券后,及时上传补贴申领资料,对系统反馈修改的资料及时更正补传。
\n七、我们将根据资金使用核销情况,动态调整资格券/消费券发放数量。各类资格券/消费券有效期统一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n铜川市商务局
\n2025年11月28日
备注:","htmlContent":"内容:全市广大消费者及消费品以旧换新参与商户:
\n根据第四批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下达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以旧换新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全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全年有序实施,现将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发放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n一、自2025年12月1日9:00起,增加依托云闪付平台发放的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资格券名额,一次性发放完毕,后续根据实际资金申请情况,于12月16日发放剩余汽车置换更新资格券名额,请广大消费者按需领取、积极参与。
\n二、自2025年12月1日9:00起,增加依托“建行生活”APP发放汽车报废更新资格券名额,一次性发放完毕,请广大消费者按需领取、积极参与。
\n三、自2025年12月1日上午9:00起,增加依托云闪付平台发放家电产品、手机等数码产品以旧换新补贴消费券数量。消费券自获取之日起3个自然日(含获券当日)有效,超时未使用自动作废,下一期可重新申领。
\n四、自2025年12月1日起,增加依托支付宝平台发放家装消费品焕新、电动自行车补贴消费券数量。每周一上午9:00起发放,消费券自获取之日起1个自然日(含获券当日)有效,超时未使用自动作废,下一期可重新申领。
\n五、因发放消费券总量有限,请全市广大消费者领取资格券/消费券后,尽快在有效期内进行核销使用,进一步提高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使用效率。
\n六、2025年度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将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请各消费品以旧换新参与商户在核销消费券后,及时上传补贴申领资料,对系统反馈修改的资料及时更正补传。
\n七、我们将根据资金使用核销情况,动态调整资格券/消费券发放数量。各类资格券/消费券有效期统一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n铜川市商务局
\n2025年11月28日
备注:一、年末餐桌,这些风险需留心
\n冬季聚餐频繁,围坐共餐虽暖意融融,却也带来多种食品安全隐患:
\n如火锅中的肉类、海鲜等食材若未充分烫熟,可能携带致病菌或寄生虫;生冷食物或未彻底加热的隔夜饭菜,易滋生细菌,增加感染风险;多人共用餐具、同锅共食,易导致幽门螺杆菌的传播;诺如病毒等消化道传染病在冬季高发,需特别警惕。
\n安全建议:聚餐时坚持使用公筷、公勺,餐后及时清洗和消毒餐具;火锅食材(尤其是肉类、海鲜)务必煮熟煮透;剩菜剩饭应及时放入冰箱冷藏,再次食用前必须彻底加热。
\n“冬季进补”的传统观念让不少人在这时节大肆进补,但进补不当反而会损害健康:过量摄入高蛋白、高脂肪食物会加重肠胃负担,可能诱发急性胰腺炎。对于高血压、高血脂人群,过度进补还可能加重病情。
\n进补建议:根据自身体质选择补品;循序渐进,不可过量;慢性病患者需咨询医生。
\n进入冬季,不少家庭习惯多买食材囤着,但储存不当易产生隐患,特此提示储存要点如下:
\n(1)肉类勿“裸放”:鲜肉、冻肉应分袋密封,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冷冻前建议分块包装,按需取用,避免反复解冻加速变质。
\n(2)蔬菜勿“挨冻”:白菜、萝卜等蔬菜怕冻,不宜堆放在低温阳台。建议用保鲜袋包裹后冷藏或置于室内阴凉处,少量多次购买以保持新鲜。
\n(3)腌菜、腊味勿“口急”:腌菜必须腌够20天再食用,以避开亚硝酸盐高峰期。腊味、香肠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食用前需蒸煮彻底。
\n二、均衡膳食,筑牢免疫保护网
\n1.食物多样化:《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提出每天要摄入12种以上的食物,每周要摄入25种以上的食物。且这些食物要均匀分布到规律的三餐中去,而不仅仅集中在一餐或两餐。
\n2.摄入充足的优质蛋白质:尽量选择蛋白相对质量高,同时脂肪相对低的食物和烹调方法,如清蒸鱼虾、脱脂或低脂牛奶、里脊肉、去皮鸡鸭肉等。另外,蛋白质摄入最好三餐均匀分布。
\n3.摄入新鲜充足的蔬菜和水果:蔬菜每日摄入300-500g,优选深色蔬菜如番茄、紫甘蓝、胡萝卜、彩椒等。水果每日摄入200-300g,首选糖分相对偏低的品种,如草莓、柚子、苹果等。
\n4.充足饮水,别让身体\"干旱\":冬季干燥,人体容易缺水。但寒冷天气下,人们对口渴的敏感度会降低,常因不觉得口渴而缺少饮水。建议养成每天少量多次饮水的习惯,保证每天1500-2000毫升饮水量。尽可能选择白开水、矿泉水,也可适量饮用淡茶水或养生茶饮。
\n5.吃动平衡,保持健康体重:要维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规律的作息时间,合理睡眠。/健康科普
备注:就医费用报销“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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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能办哪些事?
\n01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办理
\n使用人为授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仅限于陕西省内参保人员。近亲属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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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异地就医备案
\n陕西省内正常参保,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n支持办理
\n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n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n(温馨提示:两项服务根据情况二选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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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五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结算查询
\n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五种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跨省直接结算费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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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查询
\n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名称、结算时间、医疗类别、总费用、现金支付、基金支付、个账支付、账户共济支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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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谁能办?
\n无论您是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只要是在陕西省内正常参保的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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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么办理?
\n01移动端办理步骤
\n进入服务:在“秦务员”首页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就医费用报销“一件事”】,选择所在地后进入在线办理。
\n选择事项:根据实际需要,一次勾选要办理的业务。
\n填表并提交材料:在线填写信息,按步骤指引签署承诺书。点击“去签章”后进入承诺书电子签章流程,先后完成刷脸认证、手写签字、签字位置确认后即可完成签章。
\n提交成功:确认信息无误,一键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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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电脑端办理步骤
\n进入服务:打开陕西政务服务网,点击首页【高效办成一件事】-【就医费用报销“一件事”】,进入在线办理并授权。
\n选择情形:按需勾选要办理的业务。
\n填表并提交材料:在线填写信息,按步骤指引签署承诺书。点击“去签章”后进入承诺书电子签章流程,先后完成刷脸认证、手写签字、签字位置确认后即可完成签章。
\n提交成功: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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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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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
\n国疾控卫免发〔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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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药监局、妇儿工委办公室:
\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2023—2030年)》等有关要求,切实降低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所致宫颈癌等疾病负担,充分发挥疫苗在防控传染病中的重要作用,满足防病需要和群众健康需求,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在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组织各地为2011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的满13周岁女孩免费接种2剂次双价HPV疫苗(间隔6个月)。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n备注: